企业如果遇到向供应商购买原材料,付款之后供应商一直没有开具发票,现已经无法取得联系。类似这种情况,如果对方企业已注销,是否取得对方在工商注销的证明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呢?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综上所述,如果因对方企业已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则应取得工商注销的相关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及非现金方式的付款凭证作为必要扣除凭证。 但如果有相关的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及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其他证明资料也一并保存从而增加证明资料的证明力。